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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刑初240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东乡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期间因传唤不到案退回公安机关,2016年6月20日因本案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和艾某等人在进贤县下埠集乡鹅窠村委会里坊村水库附近开楼设赌,邀集参赌人员王某跃、方某琴、陈某国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安排李某敏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到赌楼里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和艾某从赌博场所每庄抽取500元至800元不等费用,现场扣押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斗子钱”8000元及艾某非法所得“斗子钱”3200元。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进贤县下埠集乡鹅窠村委会里坊水库附近开设赌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和艾某等人在进贤县下埠集乡鹅窠村委会里坊村水库附近开楼设赌,邀集参赌人员王某跃、方某琴、陈某国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安排李某敏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到赌楼里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和艾某从赌博场所每庄抽取500元至800元不等费用。2013年6月17日,进贤县公安局下埠派出所在进贤县下埠集乡鹅窠村委会里坊水库附近查获该赌博窝点,将被告人李某某移送治安大队调查。公安机关现场扣押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斗子钱”8000元并随案移送至本院。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同案人艾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中旬,其与李某某在下埠集乡一水库边开设赌场,赌场有四股,李某某、“张波”、三里的“小辉”各一股,前坊的“小辉”与其合一股,赌场上是以扑克牌玩“三十二张”的方式赌博,开了三天,每天大约有十多个人参赌、每庄收取500元、800元“斗子钱”,能收到一万元“斗子钱”。同案人李某敏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其送李某某到进贤与东乡交界处水库边的赌场,李某某当其面跟朋友说过他在该赌场上有百分之二十的股份。证人方某琴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7日,其在下埠集乡一水库边的赌场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证人万某金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7日,其在离东乡不远的地方,其看到有好多人围在一张桌子上赌博,其在附近看了一下,其没有参与赌博。证人吴某花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7日,其到下埠集乡一水库边的赌场,该赌场用扑克牌玩“三十二张”进行赌博,大约有三、四十个人在赌场上玩,其还没来的及玩时,公安机关就来捉赌了,其就被带到公安局。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7日,其到下埠集乡一赌场,看到好多人围在一张桌子旁用纸牌赌博,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没有参与赌博。证人文某芳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7日,其到下埠集乡一赌场,看到好多人围在一张桌子旁用纸牌赌博,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没有参与赌博。证人陈某玉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7日,其到下埠集乡一赌场,看到好多人围在一张桌子旁用纸牌赌博,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没有参与赌博。证人廖某旺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7日,其到下埠集乡一赌场帮忙接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证人雷某女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7日其在下埠乡与东乡县交界的地方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证人王某跃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7日,其乘坐廖某旺的车子时,被民警拦下来接受检查,并带到公安局。证人陈某国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7日,其到下埠集一赌场参与赌博,在回家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带到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某辨认开设赌场人员艾某的真实身份;经李某敏辨认开设赌场人员艾某的真实身份、辨认参赌人员方某琴、雷某女、陈某国、王某跃的真实身份;经艾某辨认同案人李某敏、李某某的真实身份。扣押物品清单、进贤县财政局罚款没收专用现金进帐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斗子钱”人民币8000元并随案移送至法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参与赌博人员王某跃、方某琴、陈某国、雷某女予以行政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14日至17日,其与“小女”(艾某)等人合伙在进贤县下埠集里坊村附近的一水库旁开设赌场,收取“斗子钱”。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82年8月10日。抓获经过:2013年6月17日,进贤县公安局下埠派出所在辖区鹅窠村委会里坊附近查获一赌博窝点,传唤涉赌人员十二人,其中李某某、李某敏因涉嫌开设赌场移交进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调查。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赌抽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8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 易 铭人民陪审员 :吴国祥人民陪审员 :程兆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詹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