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虞茂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茂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305号原告:虞茂生,男,193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主要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岑丹萍,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虞茂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无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虞茂生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虞茂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平保无锡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虞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虞茂生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