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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陶晓彬诉被申请人赵鹏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保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晓彬,赵鹏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保151号申请人陶晓彬,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刘集镇。被申请人赵鹏举,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住东阿县刘集镇。申请人陶晓彬诉被申请人赵鹏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陶晓彬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赵鹏举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现因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作出(2016)鲁1524财保87-2号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赵鹏举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保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