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陶晓彬诉被申请人赵鹏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保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晓彬,赵鹏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保151号申请人陶晓彬,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刘集镇。被申请人赵鹏举,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住东阿县刘集镇。申请人陶晓彬诉被申请人赵鹏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陶晓彬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赵鹏举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现因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作出(2016)鲁1524财保87-2号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赵鹏举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保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