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守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刘守坤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076号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店埠镇东庄头蔬菜批发市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文,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守坤。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守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