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杨虎与杨天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虎,杨天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995号申请人杨虎,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回族,司机,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杨天成,男,1977年1月2日出生,回族,个体,现住平罗县。本院在杨虎申请执行杨天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天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杨虎谈话,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61658元,执行费82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永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