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7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建永与梁秋霞、张青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永,梁秋霞,张青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018号原告:王建永,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生。被告:梁秋霞,女,汉族,1979年10月12日生。被告:张青山,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永诉被告梁秋霞、张青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建永负担,剩余2900元退回原告王建永。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