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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修学与吴进新、吴进军、海东市乐都区鲁宁矿业有限公司、李海玲股权转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修学,吴进新,吴进军,海东市乐都区鲁宁矿业有限公司,李海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847号原告陈修学,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7日。委托代理人季飞超,山东华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进新,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日。被告吴进军,男,汉族,生于1961年6月21日,。被告海东市乐都区鲁宁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玲,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李海玲,女,汉族,生于1960年5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修学诉被告吴进新、吴进军、海东市乐都区鲁宁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海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修学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修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修学负担。审判长  余富海审判员  李浩清审判员  郑吉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晏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