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衷相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衷相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衷相荣,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赣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衷相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衷相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衷相荣驾驶赣B×××××重型自卸货车由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往赣县大田乡方向行驶,10时05分许,当车行至赣县茅店镇义源村马口组路段因堵车而往后倒车,与后方由余某1驾驶的并搭乘被害人余某2(1930年1月18日生)、黄某的赣BB807**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余某2、黄某受伤及上述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余某2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6年5月7日死亡。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衷相荣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衷相荣自行报警并补偿了被害人余某2近亲属40000元、被害人黄某1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余某2的近亲属、被害人黄某的谅解。本案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险(不计免赔)。上述事实,被告人衷相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余某2的陈述,证人余某1的证言,事故认定书,接处警单、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及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归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放行单,谅解书、补偿协议书、收条,保险单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衷相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衷相荣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达成了补偿协议,付清了补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衷相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罗婕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