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8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金海、季喜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金海,季喜珍,赵小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578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芬芳,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丽,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赵金海,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季喜珍,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赵小云,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海、季喜珍、赵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偿还责任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方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