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黄连喜申请执行孙宏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连喜,孙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黄连喜,男。被执行人孙宏斌,男。关于黄连喜申请执行孙宏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