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余棉高、杨世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棉高,杨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余棉高,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瑞安市。被执行人杨世春,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申请执行人余棉高与被执行人杨世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479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世春偿还147821.01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2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杨世春名下有存款10536元,本院已划扣,其中执行费2117元,剩余8419元作为案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4月5日,本院向温州市住建部门、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杨世春名下无相关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4月6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至今未回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9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方强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