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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颜世军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384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颜世军,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追缴颜世军违法所得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船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人颜世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颜世军违法所得人民币57500元,返还被害人于宪国人民币25000元、返还被害人宋雁英人民币28000元、返还被害人张国忠人民币45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立案庭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博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