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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桂万柳与梅务宝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万柳,梅务宝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835号原告:桂万柳。被告:梅务宝。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平,系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峨桥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原告桂万柳与被告梅务宝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桂万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桂万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万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桂万柳负担。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君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