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姚毅申请执行王廷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毅,王廷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4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毅,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廷奉,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姚毅依据本院(2016)陕0114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廷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廷奉应向申请执行人姚毅支付款项34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215元、执行费507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廷奉名下有房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廷奉名下位于XXXXXX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长 阮建锋执 行 员 曹正龙人民陪审员 苏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