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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绘媖、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绘媖,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童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刘绘媖,女,汉族,1970年12月出生,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执行人: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清华镇新街287号。法定代表人:童国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童国雄,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绘媖与被执行人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童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信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