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7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信××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7720号原告:信××。被告:郑××,无职业。原告信××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腾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