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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7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信××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7720号原告:信××。被告:郑××,无职业。原告信××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腾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