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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鲁豪与青岛倍力特工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鲁豪,青岛倍力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姜鲁豪,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倍力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后海西社区居委会东1000米。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907298-5。法定代表人苏晶,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姜鲁豪与被执行人青岛倍力特工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庆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