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5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丁玉龙与薛广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龙,薛广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068号原告:丁玉龙。被告:薛广洲,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丁玉龙与被告薛广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薛广洲欠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被告在高邮市××××三家家装工程,工程完成结束后,金支付少部分工程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5万玉环欠条一份,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玉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茅庆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