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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4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洁与屠海兴、陈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屠海兴,陈桂英,朱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屠海兴,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英,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洁,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屠海兴、陈桂英为与被上诉人朱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屠海兴、陈桂英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屠海兴、陈桂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王依群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