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凯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447号郭凯庆,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寨子镇大马家××号,联系电话139××××8891寨子镇庞建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皮××寨子镇郭凯庆申请寨子镇庞建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凯庆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军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