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祝向荣与刘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929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向荣。被执行人刘明军。本院在执行祝向荣与刘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9日向刘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明军给付执行款396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明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为实现债权人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明军在��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账号622845296601271XXXX存款453528.06元到白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暂存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树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书记员 魏志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