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6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434号原告康某某,男,1962年2月15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于某某,女,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淑娟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杨红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