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6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434号原告康某某,男,1962年2月15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于某某,女,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淑娟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杨红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