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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尹昌勇、尹大文、邹桃英与刘波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昌勇,尹大文,邹桃英,刘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昌勇���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大文,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桃英,女,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波,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再审申请人尹昌勇、尹大文、邹桃英因与被申请人刘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内民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昌勇、尹大文、邹桃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错误采信证人证言、错误采信资中县球溪中心卫生院的病情证明书,认定尹昌勇的行为导致刘波患病,系认定实事不清,致使错判,故请求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尹昌勇、尹大文、邹桃英不服本院(2015)内民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以该判决认定实事不清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而该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尹昌勇、尹大文、邹桃英于2015年5月28日签收,因此,该生效判决已超过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尹昌勇、尹大文、邹桃英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昌勇、尹大文、邹桃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晓莉代理审判员  江万明代理审判员  冯 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成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