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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连富根与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富根,陈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998号原告连富根,男,汉族,1957年6月22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委托代理人李东艳,山西正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勇,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现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富根与被告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志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富根撤回对被告陈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94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吉太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周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