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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张文林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林,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临淮关镇东大街**号。身份证号码3423261963********。被被执行人: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临淮关镇门临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理人:俞程华,该××董事长。张文林申请执行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第014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张文林违约金11800.4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愿用该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安徽省凤阳县临淮关镇门临路绿都花园1号楼501室商品房一套作为抵押或拍卖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一初第0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