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3执1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军万与贺兆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万,贺兆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军万。被执行人贺兆锋。申请执行人刘军万与被执行人贺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军万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6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长寿路4弄3号房地产。另外,贺兆锋妻子电话联系本院自愿由其每月支付5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他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4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