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林与被执行人张宇政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林,张宇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林,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宇政,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林与被执行人张宇政交通肇事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宇政未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志林77412.98元的义务,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许 超审判员 邓 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