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5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林与被执行人张宇政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林,张宇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林,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宇政,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林与被执行人张宇政交通肇事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宇政未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志林77412.98元的义务,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许 超审判员  邓 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