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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继东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东,王云鹤,昭仪新天地股份有限公司,张意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3721号申请执行人杨继东,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云鹤,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昭仪新天地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7号楼L12。法定代表人:王云鹤。被执行人张意承,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继东与王云鹤、昭仪新天地股份有限公司、张意承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王云鹤、昭仪新天地股份有限公司、张意承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岩审判员 韩 玲审判员 彭文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