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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永贵与赵飞龙、张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贵,赵飞龙,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贵,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飞龙,被执行人张超,王永贵申请赵飞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一初字第15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永贵于2016-7-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5)冀民一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铁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