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永贵与赵飞龙、张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贵,赵飞龙,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贵,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飞龙,被执行人张超,王永贵申请赵飞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一初字第15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永贵于2016-7-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5)冀民一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铁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