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俊虎与珠日和、呼亚格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虎,珠日和,呼亚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477号申请执行人张丽霞,女,个体。被执行人高跃飞,汉族,个体。张丽霞申请执行高跃飞民间借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该偿还借款1677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 晓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