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琳与被告刘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刘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民初912号原告:张琳,女,汉族,学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刘畅,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张琳与被告刘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刘畅偿还欠款13500元及2016年4月15日至同年8月15日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琳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刘畅的住址及电话号,均不能查找到被告刘畅的下落,致使案件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云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俞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