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6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郝雪松与刘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雪松,刘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6568号原告郝雪松,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卫东,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刘帆,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弗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郝雪松与被告刘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雪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郝雪松诉称:原告原有比亚迪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2013年原告将该车出售,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得知该车户由被告实际使用,登记车辆为梅塞德斯-奔驰,新车号为XXX。2016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上述车户于2016年4月1日返还给原告。原告认为,双方所签协议违反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于2016年1月12日所签协议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帆未到庭参加诉讼,提出答辩称:我的朋友付XX在购买奔驰车辆时没有车牌号,到花乡二手车市场从车贩子处购买的车牌号。付XX与车贩子签订了终身背户协议并支付了30000元,由付XX使用该车户。前段时间,付XX要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需要原告提供信息,付XX让我找到原告。原告答应和我共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办理手续当天原告没到场,补办手续没有办成。后原告反悔,让我与他签订协议才同意补办,我就与原告签订了协议。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原告与案外人高X签订《协议书》,载明:仅有甲方郝雪松将一辆,车号为×××,车型比亚迪,年份2010年6月4日,发动机号XXX,车架号×××,卖给乙方高X,经双方协商同意,车价为30000元,车款由乙方付清将车开走。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手续:(1)机动车登记证书;(2)行驶证;(3)购车发票;(4)购置附加费证及发票;(5)养路费-年-月;(6)车辆保险单据;(7)车船使用税底票;(8)本人身份证。(进口车还需海关证明及商检单)二、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需积极配合。第三、甲方必须保证此车在成交前无任何经济纠纷,交通违章及法律责任;非盗抢、抵债、分期付款、租赁、出租淘汰车辆。四、甲方不得单方反悔否则向乙方赔付违约金10000元。注:成交后如出现与上述内容不符,甲方必须原款退车并承担经济责任及相关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自2013年1月19日成交日起,车辆出现一切障碍与甲方无关。二、自成交日起,车辆发生一切交通事故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备注:本车车款甲方已结清并授权乙方办理本车的更新手续和再次转卖。2014年5月6日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载明:号牌种类02(小型汽车),车牌号码XXX,状态G(违法未处理),所有人郝雪松,使用性质A(非运营),所有权2(个人),初次登记日期2011-8-11,检验日期2013-8-29,车辆类型K33(小型轿车),车辆品牌梅赛德斯-奔驰……。2016年1月12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载明:乙方刘帆将车牌号为XXX梅赛德斯-奔驰S350轿车购车指标于2016年4月1日前归还给甲方郝雪松,在此期间不得转卖。备注:指标与户归甲方所有。原告认可其未出资购买该车辆。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协议、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属合同有效。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实行以摇号方式分配下了客车配置指标,对小客车实行限购政策。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被告于2016年4月1日前将购车指标归还原告,指标与户归原告所有,该协议涉及的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问题,但并不能否定双方之间协议的效力。故原告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郝雪松要求确认其与刘帆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签订《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郝雪松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徐澜涛代理审判员 张叶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新骏书 记 员 王运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