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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0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与陈香、河南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陈香,河南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1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委托代理人王晓亮、刘军磊,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香,女,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被告河南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工商银行诉被告陈香、河南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