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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金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金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5512号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荣华。被告:黄金干。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峰物业公司”)与被告黄金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雅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金干立即给付雅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649元及滞纳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黄金干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2月17日,黄金干与兴化市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12年2月29日,市政物业公司与雅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交接协议,约定将兴化市都市华庭中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相关权利义务等全部转让给雅峰物业公司。现市政物业公司及雅峰物业公司均按合同向黄金干提供了物业服务,但黄金干累计欠雅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649元,经雅峰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讼过程中,雅峰物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请求判令黄金干支付物业服务费3469.8元。黄金干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查档受理编号为CD2016003954兴化市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单记载显示,兴化市新风居委会丰收路169号(都市华庭58幢)建筑面积为115.6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H045324、XH045319,此房为黄金干与徐金生共同共有。2009年2月7日,兴化市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房屋交付通知书。同日,黄金干与市政物业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2012年2月29日,市政物业公司与雅峰物业公司订立物业管理交接协议,将自2012年3月1日后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及此前未收取的物业服务费转让给雅峰物业公司。2015年11月2日,兴化市都市华庭业主委员会与雅峰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委托合同,对市政物业公司与雅峰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管理交接协议进行了追认,同时约定了业主仍按照与市政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与本管理委托合同向雅峰物业公司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因自2011年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黄金干累计欠雅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469.8元,雅峰物业公司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雅峰物业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交付通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交接协议、房屋产权查询单、委托管理合同各一份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黄金干与市政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市政物业公司与雅峰物业公司签订交接协议,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雅峰物业公司为法律所禁止,但雅峰物业公司已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且都市华庭业主委员会与雅峰物业公司签订的管理委托合同对上述交接协议予以追认,雅峰物业公司要求黄金干交纳自2011年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的物业服务费计3469.8元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雅峰物业公司主张按70%收取物业服务费计2428.9元,本院照允。黄金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等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金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428.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金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昌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