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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杨曦与杨永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2047号原告杨*。被告杨*。原告杨*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和原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由于婚后被告不上班,游手好闲,赌博,数次输光了家里的钱。为此双方感情破裂。被告杨*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相识,于*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家庭经济问题缺乏有效沟通等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两份、户口本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并生育一子,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但视目前情况,夫妻之间虽有隔阂,但未有实质性的矛盾,且原告也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依法应离婚的情形。若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树立起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多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及子女健康的角度考虑,积极改善夫妻感情,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