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樊杰与杨爱莙、杨威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爱莙,杨威,樊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爱莙,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威,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杰,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杨爱莙、杨威因与被上诉人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爱莙、杨威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爱莙、杨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