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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樊杰与杨爱莙、杨威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爱莙,杨威,樊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爱莙,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威,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杰,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杨爱莙、杨威因与被上诉人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爱莙、杨威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爱莙、杨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