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2734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个人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