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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7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飞与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飞,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飞,男,汉族,1982年3月24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法定代表人杨剑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平,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飞因与上诉人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玄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周飞、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飞、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飞、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雒继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