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7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孙彩莉、谢立军与丛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彩莉,谢立军,丛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孙彩莉,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农业公司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谢立军,男,1957年10月16日,碾子山车站车务段工人。被执行人丛岩,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车务段讷河火车站车务段工人。孙彩莉、谢立军与丛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丛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丛岩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等财产进行了冻结执行,已经执行25000元后,丛岩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后,被停发了一切收入。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丛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丛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哲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