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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王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王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133号原告王建新,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王明,男,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王建新与被告王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王建新负担。审判员  徐洪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