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王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王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133号原告王建新,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王明,男,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王建新与被告王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王建新负担。审判员 徐洪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