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487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某乙,男,汉族,农民。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 周人民陪审员 刘红珠人民陪审员 冯永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琳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