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91民初3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3848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3848号原告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3458号。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振平,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98号B5-121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公司)与被告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盾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蓝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蓝盾公司预交),由蓝盾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逢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