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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3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侦思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341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林侦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4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然、詹鸿斌,均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侦思,住广东省饶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侦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20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予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林侦思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