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白贵平与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贵平,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门市易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初365号原告:白贵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天津泰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后勤经理。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27号。法定代表人:杨书德,董事长。被告: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南(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内301室)。法定代表人:冯海江,董事长。被告:海门市易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大千商贸城11幢490号。法定代表人:郝堃,执行董事。原告白贵平与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机械华北公司)、被告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公司)、被告海门市易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程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贵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被告德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海江、被告易程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农业机械华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贵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农业机械华北公司偿还借款31500000;2、判令德华公司、易程商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白贵平与农业机械华北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白贵平于2014年5月5日向农业机械华北公司出借人民币共计315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同日,白贵平与德华公司、易程商贸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德华公司、易程商贸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多次催要,农业机械华北公司未偿还借款。农业机械华北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德华公司辩称,认可白贵平所述事实,听从人民法院判决。易程商贸公司辩称,认可白贵平所述事实,听从人民法院判决。白贵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协议》、《保证担保合同》、情况说明、业务回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德华公司、易程商贸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5日白贵平作为出借方与借款人农业机械华北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农业机械华北公司向白贵平借款31500000元,借款期限两年,自2014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2014年5月5日,白贵平与德华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确保白贵平与农业机械华北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的履行,在借款人农业机械华北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德华公司愿意为白贵平提供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5月5日,白贵平与易程商贸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确保白贵平与农业机械华北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的履行,在借款人农业机械华北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易程商贸公司愿意为白贵平提供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5月5日,白贵平向天津众兴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入31500000元。2014年5月5日该公司分别向农业机械华北公司汇入30000000元、1500000元。本院认为,白贵平与农业机械华北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及与德华公司、易程商贸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农业机械华北公司接受白贵平提供的出借款31500000元后,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未依约履行偿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所拖欠白贵平借款本金31500000元。德华公司、易程商贸公司均应依《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农业机械华北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贵平借款本金31500000元;二、被告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海门市易程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30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海门市易程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沈 剑 辉人民陪审员 刘浩文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建 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