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5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建英与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英,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5067号原告王建英,女,1969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单筱云。委托代理人阚卫民。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勇铭,男。委托代理人徐长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英与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英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王建英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建英负担。审判员 倪水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尊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