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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6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丁新翠与王秀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665-2号申请执行人:丁某,女,被执行人:王某,女,申请人丁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5日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丁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泗水县泉源支行62×××76账户上的存款18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