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执6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丁新翠与王秀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665-2号申请执行人:丁某,女,被执行人:王某,女,申请人丁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5日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丁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泗水县泉源支行62×××76账户上的存款18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