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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吉其鸾等与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其鸾,王敬儒,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吉其鸾,女,生于1950年7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王敬儒,男,生于1977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金辉,男,生于1995年10月1日,回族,居民,住章丘市,现羁押于山东省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其鸾、王敬儒与被执行人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股权。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