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万忠与刘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忠,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2154号原告:高万忠,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刘某某,男,199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高万忠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高万忠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忠撤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高万忠负担。审判员 杨奎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三霞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