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6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文贵与陈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贵,陈华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329号原告:王文贵。被告:陈华明。原告王文贵与被告陈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文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云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