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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6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文贵与陈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贵,陈华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329号原告:王文贵。被告:陈华明。原告王文贵与被告陈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文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云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