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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5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苏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苏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590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苏1,男,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苏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苏1下落不明,于2016年6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1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判决原、被告所生之子苏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知恋爱,于201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14日生育一子名苏2。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被告经常外出赌博,不关心家庭。被告曾于2013年3月因欠赌债离家出走,后被告父母卖了在本区福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还了部分赌债,买了其父母现居住的嘉朱公路新宝社区1551弄2号303室房屋。2015年7月,被告再次因在外赌博欠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15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但被告至今仍不知下落,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苏1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结婚、生子的事实。2、借条,证明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借款的事实。审理中,1、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对被告父亲苏卫冲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于2015年7月因赌博欠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曾协议离婚,因原告不同意离婚未果。2、本院调取2015年8月19日原告申请撤诉的调查笔录。原告对两份调查笔录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核,认定具有证据效力,并经审理认定原告诉称的事实。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组织双方作调解和好的工作。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婚前、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姻期间被告因赌博欠下金额较大的债务,为此两次离家出走,最近自2015年7月离家后,至今不知下落,不承担家庭的责任,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以此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请双方所生之子苏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原告诉请双方所生之子苏2由其抚养,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时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苏2抚养费根据孩子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的支付能力综合考虑,确定为每月6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苏1离婚;二、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苏1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苏2随原告杨某某共同生活,被告苏1自2016年10月起每月支付儿子苏2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敏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